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粮食分公司鲅鱼圈港区61#钢杂泊位新增货种项目、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一港池通用散货泊位升级改造工程、大规模全钒液流电池产线制造项目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3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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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220窗口邮 编: 11500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及时间 |
1 |
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粮食分公司鲅鱼圈港区61#钢杂泊位新增货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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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行审〔2024〕35号 2024.10.17 |
2 |
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一港池通用散货泊位升级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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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行审〔2024〕36号 2024.10.21 |
3 |
大规模全钒液流电池产线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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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行审〔2024〕37号 202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