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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鲅鱼圈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作者: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发布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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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起草了《鲅鱼圈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byqzrzyj@163.com
联系电话:04176888677
附件:《鲅鱼圈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2019年11月25日


鲅鱼圈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鲅鱼圈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采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第三条  鲅鱼圈区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进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对土地出让实施管理。
区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人员。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
区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以及涉及项目用地的区镇、办、园区等单位。区财政管理部门为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
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区委主要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房屋征收、国有资产、司法局、自然资源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涉及项目用地的镇、办、园区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可根据需要列席土地决策会议。
第五条  土地出让实行“两审一决策”的管理机制。
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土地出让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形成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建议,交由区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审核。
区财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参考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建议(协议出让地价建议),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资金审核意见。
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土地出让等事宜进行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  土地供应管理
第六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土地出让计划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宗地出让建议,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分类编制。
第九条  土地出让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外土地出让,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起始价为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它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征收土地成本与出让费用决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之和。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前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净地标准是指在拟出让地块内,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或补偿协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宗地无权属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  需为政府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含配建内容和建设规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或由政府指定单位回购,其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确定后,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报区政府批复。区政府批复后,委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区政府的批复组织网上挂牌出让 。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标准按区政府批准的现行基准地价标准和《关于调整鲅鱼圈区土地出让单价的通知》(鲅政发【2018】3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土地用途时应明确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如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导致地块分类不一致的,自然资源部门需按照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用途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选择最接近(或土地利用效益接近)的土地分类确定。
第十八条  商业、住宅等混合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土地用途的比例或建筑物的分配情况,分别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新闻出版、博物馆、展览馆、敬老院、幼儿园等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住宅用地标准确定。
经营性墓地和机动车检测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生产性物流用地性质可视为仓储用地,包括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附属设施用地,地价标准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地价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物流园区用地,按规划界定的不同地块的实际用途确定用地性质,分类确定地价标准,计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需计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现行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标准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标准,按相同规划条件下地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确定。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地面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价格的10%确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区财政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及时拨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条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及省、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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