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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需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
[更新日期:2011-09-22 15:12:11]
  为促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我区根据相关省市区文件精神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即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使之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利用省统一管理软件,认真采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信息,进而逐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据了解,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2011年7月1日以前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要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重点对象是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当年新招用人员。在此期间,已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及时换发的,可仍以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行失效,不再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为做好《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工作,使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就业部门根据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工作流程,合理划分横向、纵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促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规范有序开展。
  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真实状况进行审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证书编号信息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收回《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先到社区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并将人员信息录入省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经办事处审核后送到就业管理局就业登记科,2—10天,《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发到本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