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鲅鱼圈办事处了解到,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部分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60万、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职工家庭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新政策将于5月14日起实施。
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修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范公积金缴存三个方面。
在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比例及测算办法有所调整。恢复“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的贷款条件,停止执行“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引进人才及外来大学生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恢复贷款期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60万。同时,增加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按照新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再按房屋的建筑年限来对贷款的比例进行划分,而是统一调整为一个贷款比例,既自筹资金首付比例最低为40%。另外,对1990年以前年度的房屋不予贷款。在贷款额度测算上,增加“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倍”的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发放上,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如遇资金紧张,在个贷率高于90%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制,由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发布。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 新政策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签订按月还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的,取消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规定。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不得以交易过户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不需提供《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此外,新政策还对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新政策,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在办理新单位开户或单位新增职工开户时,单位需携带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材料(企业、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新签续订)人员名册》、《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个人账户设立人数须与社会保险人数相等,人员须与社会保险材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