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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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占用、利用或影响城市绿化许可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向园林管理处窗口申请,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进行现场勘察; (3)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提出审批意见; (6)园林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许可;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 将许可在园林管理处办事窗口送达申请人(产生费用的,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窗口缴纳费用)。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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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许可 | 占用、利用或影响城市绿化许可 | 2.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向园林管理处窗口申请,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进行现场勘察; (3)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提出审批意见; (6)园林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许可;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 将许可在园林管理处办事窗口送达申请人(产生费用的,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窗口缴纳费用)。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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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许可 | 占用、利用或影响城市绿化许可 | 3.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将“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审批和城市内一次砍伐、移植五十株以上树木备案”下放至市级政府人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向园林管理处窗口申请,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进行现场勘察; (3)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提出审批意见; (6)园林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许可;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 将许可在园林管理处办事窗口送达申请人(产生费用的,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窗口缴纳费用)。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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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审查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向园林管理处窗口申请,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进行现场勘察; (3)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提出审批意见; (6)园林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许可;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 将许可在园林管理处办事窗口送达申请人(产生费用的,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窗口缴纳费用)。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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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奖励 | 城市绿化评比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区园林管理处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区政府实施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绿化工程验收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验收条件; (2)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申请验收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进行现场勘察; (3)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提出审批意见; (6)园林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 (1)验收合格的,制作验收书; (2)验收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 将验收书在园林管理处窗口送达申请人(产生费用的,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窗口缴纳费用),将验收档案备案。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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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他行政权力 | 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批准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向园林管理处窗口申请,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1)书面审查; (2)进行现场勘察; (3)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提出审批意见; (6)园林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 (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许可;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 将许可在园林管理处办事窗口送达申请人(产生费用的,申请人到园林管理处窗口缴纳费用)。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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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其他行政权力 | 游乐园建设审查 | 无 | 【行政法规】《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质监局令第85号)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 区园林管理处 | 1.受理环节责任:
申请人向园林管理处提供市政方面承包企业资质方面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 对市政方面承包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3.告知环节责任: 审查通过后企业可以参加相应资质的工程投标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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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理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区园林管理处 |
1.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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