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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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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推进全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大政策、意见、措施、制度;

(二)研究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四)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的重大决定事项;

(五)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六)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局党组会议决定,按照《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会议制度》执行。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承办重大事项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科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交由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决策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条 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法制机构汇报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由局长主持会议,会议组成人员集体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根据具体审议的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的督办工作,保证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具体执行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后,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决策执行科室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局党组会议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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