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
现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2019年3月29日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
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和司法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按照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矛盾不上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营口、法治营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把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基础。
(四)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属性,实现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调解,实现公平正义。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
(五)坚持整合联动,形成合力。积极统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区,基本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每年初利用4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自检自查,查找调解组织网络空白点,确保村(社区)、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调解人员,完善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和跨村(社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介入,就地化解。
2、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调处单位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受理并调解企业商事纠纷。
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已经建立的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其设立单位、人员组成、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确保其中立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积极推进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设立单位有能力保障的行业、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排查调处本行业、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4、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和专业团队,积极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指导、参与当地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2、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教育,采取开设调解大讲堂、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设精品调解案例库,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3、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根据化解矛盾工作需要,各地可建立由律师、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4、建立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调解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在积极做好安抚稳控工作的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发挥律师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整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加强与信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定期汇总分析信访案件、治安案件、民事案件数量、类型等相关数据资料,深入研判本地区矛盾纠纷趋势特点,做好预测预警预防。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如实统计人民调解相关工作数据,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统计制度。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注意收集排查各类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及时反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4、建立健全“谁调解谁普法”工作机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5、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倒查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工作责任落实列入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动真碰硬,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实地暗访,对工作不力、排查化解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案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四)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12348辽宁法网”,积极推行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实现人民调解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采集机制,实现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案件信息等动态管理,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分析,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趋势,及时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热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2、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方法新载体开展调解工作。借鉴沈阳市“人民调解员专栏”、大连市“非常调解非常帮”等电视调解形式,努力把电视调解打造成化解纠纷的重要平台,以案释法的重要载体,培训队伍的重要阵地。积极探索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新的方式方法,推广运用手机“调解通”掌上APP和语音转换录入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把排查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在城市以社区或网格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镇(办事处)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区司法局每季度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和规律、特点,有效管控不稳定因素。在做好发生数量较多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排查工作的同时,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分类梳理,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结合扫黑除恶工作,配合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黑恶势力问题线索的排查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精神病人的摸底排查和管控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及时纳入工作台帐,并通报相关部门。
2、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结合“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应调尽调、就地化解。对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统筹系统资源,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攻坚化解。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努力防止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排查发现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调解不了、无法导入其他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积极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在重点做好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商事、金融业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积累、蔓延、扩大、激化,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化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为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一个有效渠道。
3、积极化解信访矛盾。将信访矛盾化解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建立“访调对接”机制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将信访问题纳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范围,及时发现上访苗头,努力实现上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充分发挥村(社区)、镇(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排查发现和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充分发挥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职能作用,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收集上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推动在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单独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化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主动汇报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研判。要加强考核督导,以矛盾就地化解率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大督导力度。要加强工作指导,通过信息专报、微信群、案例库等形式加强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的交流。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好的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加强工作保障
要督促落实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人民调解中心等社会组织,主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三)加强宣传表彰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开展“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为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