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食处字[2019]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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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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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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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华烟酒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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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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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谷怀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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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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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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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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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6月15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 市监 食处字 〔 2019 〕 114 号
当事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华烟酒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10804MAOUBMQROW,
住所(住址): 鲅鱼圈区远大购物中心36#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谷怀亮
联系地址: 鲅鱼圈区远大购物中心36#门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4月11日,我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谷怀亮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指派执法人员徐毅、贾寄云到其经营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华烟酒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超市柜台上发现 (500ML48度)青花汾酒2瓶;(475ML42度)金奖汾酒3瓶。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营鲅市监酒实强字[2019] 1号,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了扣押,见《财物清单第1号》。经查明,嘉华烟酒超市在2013年从网上购进的500ML48度青花汾酒2瓶,每瓶进价180元;475ML42度金奖汾酒3瓶,每瓶进价220元,一共花了1020元。2019年4月11日,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鉴定,嘉华烟酒超市经营的500ML48度青花汾酒2瓶;475ML42度金奖汾酒3瓶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账册,不能提供该批酒的合法来源。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确认该产品属侵犯“青花汾酒、金奖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决定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花汾酒、金奖汾酒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一份 ,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青花汾酒2瓶和金奖汾酒3瓶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青花汾酒2瓶和金奖汾酒3瓶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店面照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照片各一张 ,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青花汾酒2瓶和金奖汾酒3瓶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在得知属于侵权商品后,立即停止销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产品仅为5瓶,且没有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500ML48度青花汾酒2瓶和475ML42度金奖汾酒3瓶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