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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营口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

发布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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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药处字[2019]11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营口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春浦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5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722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 药处 字〔2019116号

关于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金达房地产北数2号门市

投资人:关成霞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

邮政编码:115007          

注册号:91210804MAOULCM28L 

经营范围:  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成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连锁零售;零售:二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除外)、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杂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金达房地产北数2号门市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19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金达房地产北数2号门市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存在以下问题:1、营业期间驻业药师不在岗。2、未提供处方药销售记录,销售“阿奇克肟分散片”未凭处方销售。3、药品摆放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4、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健全。当时执法人员对该药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营鲅市监药责改字﹝2019)5号),责令其于2019年5月9日前改正。并当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营鲅市监药处字(2019)7号),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仍存在营业期间驻业药师不在岗、未提供处方药销售记录,销售“蒲地蓝消炎片”未凭处方销售、药品摆放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鲅鱼圈天山大药房提供的该药房相关资质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经营资格。

4、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药罚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fda-ypcf-006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我局研究决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停业整顿

      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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