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药处字[2019]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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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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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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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温泉众生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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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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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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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清火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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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二、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200元。 合计罚没款: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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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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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8月14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 市监 药 〔 2019 〕122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温泉众生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804MAOQC6ML4R
住所(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琰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铁东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营市监案交〔2019〕3号),通知书显示沈阳诺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清火片” 经西安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编号:XAYP20180186),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温泉众生大药房销售的标示为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火片”进行现场检查,经本局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清火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程序规定》第7条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温泉众生大药房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11月6日从沈阳诺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清火片”(40片/盒,批号:17021640,生产单位: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该批次经西安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到该药房现场检查,送达了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AYP20180186),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药品已经售完,并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该药每盒售价为5元,两次共购进20盒,药品货值金额100元。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2. 调查笔录两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
3. 授权委托书一份。
4、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温泉众生大药房提供的该药房相关资质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经营资格。
5、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温泉众生大药房提供的相关购进票据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了此批不合格药品。
6、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报告编号:XAYP20180186),证明当事人购进了此批不合格药品。
7、召回公告照片一张。
案件性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劣药“清火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fda-ypcf-003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二、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200元。
合计罚没款:2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