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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应急发〔2019〕28号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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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3万元以上)、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组织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经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是重大议题都要进行会前沟通,未经协调和征求意见的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安排上会。

(二)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党组成员对提交局党组会的议题,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再提交党组审定;议题提请人应提前一周报送党组会议题,根据党组书记的指示,提前1—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

(三)党组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经讨论不作结论,班子成员没有普遍表态的不作结论;决议形成后,不得擅自改变。

(四)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人事任免和廉政工作,都要提前向纪检组报告,区纪检组派人列席会议。

四、议事执行

(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按照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对分管科室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指标督导督办。

(二)办公室为党组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督办、材料收集等工作,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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