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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应急发〔2019〕27号应急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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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党组工作规则:

一、组织原则

(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原则。

(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个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出决定。

(四)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负责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对党组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坚持严守党的机密的原则。党组每一个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讲纪律、讲党性。

二、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应急管理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3万元以上)、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

(一)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本着“谁主管、谁提出;谁主办、谁沟通”的原则,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三)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确因特殊情况和需要,可随机召开。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局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涉及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局党组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分管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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