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站处字[2019]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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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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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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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众牛庄馅饼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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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210804MA0YNU0D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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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明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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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安排未取得食品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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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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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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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站处字〔2019〕160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众牛庄馅饼店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0YNU0D1K
经营者:李明昶
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站前街正大购物地下美食广场负二层
2019年0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众牛庄馅饼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崔丽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本局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0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19年0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众牛庄馅饼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崔丽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营鲅市监站责改【2019】004号)要求当事人在7月24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站编号:2019003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19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五: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众牛庄馅饼店提供的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2019年10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站听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节,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fda-spcf-008,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造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01256320366)。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