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北处字〔2019〕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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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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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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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益善快餐烧烤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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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210804MA0WAL1UX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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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正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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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安排未取得食品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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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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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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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北处字〔2019〕155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益善快餐烧烤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0WAL1UXR;
经营者:刘正东 ;
经营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长征街(金城明珠西
区3栋北8号门市)。
2019年9月04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益膳快餐烧烤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安排两名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限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19年9月04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在鲅鱼圈区熊岳镇长征街经营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益膳快餐烧烤店,安排两名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限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营鲅市监北责改字【2019】5号,责令当事人2019年8月28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营鲅市监北当处字【2019】5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04日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
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
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
明的人员参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
证据四:两名服务人员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健康证明复
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
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
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2019年10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北听告字〔2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发现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节,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fda-spcf-008,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01256320366)。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鲅鱼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