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空中飞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升空放飞。
二、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
(一)各地公布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包括:沈阳市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市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市长海机场、鞍山市腾鳌机场、丹东市丹东浪头国际机场、锦州市锦州湾机场、营口市兰旗机场、朝阳市朝阳机场等净空保护区;
(二)全省各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部位;
(三)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要部位;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
(五)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上述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禁止升放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其他各类低慢小飞行器。
三、无人机生产、销售厂商、使用单位和相关协会组织等,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安全条件,空管部门将划设一定范围的可飞空域,及时对外发布简化报备手续,供航空爱好者升放无人机。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反规定升放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