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望海办事处、海东办事处:
1月27日至28日,省确权验收组与市确权办联合对鲅鱼圈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土地转让存在的问题
严格按辽宁省《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农经2015 2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暂不确权,待国家明确相关法律政策后处理。如该村二轮承包时采取的是以小组为发包单位,受让方非本小组成员,也认定为“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暂不确权。
(二)关于承包方代表非共有人问题(涉及整户消亡问题)
家庭成员:承包农户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员。
承包方共有人:指本村(组)二轮延包时实际获得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以及在承包期内获得承包地的家庭成员。
承包方代表:指原家庭承包合同代表人。如果年老或者死亡等原因不能胜任的,需要在承包农户家庭内部,推举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户口簿内登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退养、非退休人员。如二轮后出生的人员、二轮前嫁入的妇女或二轮时未参与分地的家庭成员等。
1.如共有人未全部死亡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承包方代表应从共有人中推举产生。如该户有符合条件的共有人,由该户向村集体提出书面变更承包方代表申请,在表格中将承包方代表姓名和身份证信息更正,并用红色标注。
2.如共有人全部死亡,也无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系统数据库土地登记为“村集体”,表格“原因”一栏注明“原承包方整户消亡”。
3.如果共有人全部死亡或年老等原因不能胜任,可在承包农户家庭内部,推举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表格“原因”一栏注明“共有人全部死亡”或“共有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为”。
(三)承包方代表姓名重复问题
1.如承包方代表分属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两个发包方),其中受让获得的土地按"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理。在系统数据库“农户姓名”栏目内登记为“原承包方代表姓名”,备注里注明“该宗土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不确权”。
2.承包方代表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同一发包方)内姓名重复。此类问题主要是承包人参与了二轮承包分地,分户后又合法受让了土地,这类问题允许存在,系统登记时,在受让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注明“从本小组***转让合法获得土地”。
(四)同证不同名问题(身份证相同,姓名不同)
对照当事人身份证,错的不改,正确的用红色标注。
(五)共有人姓名重复问题
按第一大点第(三)条“承包方代表姓名重复问题处理”。
(六)机动地超标问题
全区数据库内显示实测总面积77408.91亩,其中机动地面积19386.62亩,占耕地面积的25.04%。各村要配合测绘公司,如实备注机动地信息,如属“纠纷地”,则将承包方姓名恢复成“原承包方代表姓名”,注明“土地纠纷,暂不确权”,如地块原属园地、荒地,现改良为耕地,注明“园地改耕地”、“荒地改耕地”等等。
二、下步工作及有关要求
(一)严格时限完成整改
以上六项工作(5份表格)以及数据库存在的问题,各镇、村与确权公司要周密配合,各单位于3月13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市将于3月15日组织回头看活动。
(二)下一步核查的重点农户
1.承包地块数量大于10块的农户;
2.确权面积大于15亩的农户;
3.实测面积大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30%的农户;
4.承包方共有人多于7人的农户。
(三)展开地情复杂村整村确权工作
从2018年9月开始,芦屯镇芦屯堡、熊岳镇厢黄旗村、熊岳镇大铁村部分村民提出确权申请,区多次发文要求各镇指导完成村级确权方案,统计好相关数据,条件具备时即展开确权,目前均未收到各镇能展开确权信息。经与测绘公司沟通,定于3月10日前展开测量工作。各镇、望海办事处、海东办事处请务必于3月5日前统计核实上报辖区内确权需求(含已解决的纠纷地等),同步展开确权工作。
(四)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内容涉及到家庭成员,在签定确认书时,要严格把握家庭成员的概念。家庭成员指承包方现家庭户口簿登记人员(不含死亡、户口迁出、原非农业人员等人员)。在承包方调查表填制到颁发证书前,如果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考入公务员、出国等情况的,应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并相应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容。
各镇(处)请及时将签定的确认书(以村为单位)、镇(处)颁证的申请及时上报,以便于区统一安排时间打印证件。
营口市鲅鱼圈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