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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海渔安发〔2019〕6号 关于做好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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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海渔安发〔2019〕6号

关于做好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沿海各镇(处)、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已向全市通报连续发生2起渔业水上事故,死亡1人、失踪2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开渔期后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19〕432号)以及《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营农(渔)安办发〔2019〕2号),切实做好我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安全责任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清目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高度警惕和随时应战的状态,切实把握秋冬季渔船生产的特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做到职责分明、分工协作,要通过日常安全巡查、事故原因查处、落实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严防安全生产事故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结合历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督促渔船船东特别是转港渔船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出海作业渔民提高安全生产和防范涉外事件的意识,依法依规生产,严守操作规程,规避敏感海域风险,严格落实编队生产制度,同时要随时做好遇险自救和互救的措施准备。要针对秋冬季商渔船碰撞和风灾、冰雹、海冰等多发情况,进一步强化渔民海上安全航行技能培训和应急操作培训,督促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要始终保持开启状态,注意收听气象预报,有效提高渔民遵守航行作业规格的自觉性和技术水平。

(二)严格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各沿海镇(处)要深入渔区、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开展渔港、渔船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渔船船舶证件的持有,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的配备等情况,确保渔船出海前安全航行设备齐全、完好,确保渔船不“带病”出海作业。务必做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出海的渔船,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包保责任落实,强化转港渔船依法依规生产。要强化转港渔船的管控力度,切实落实包保责任制,做到包宣传、包教育、包召回。开展转港渔船安全检查,督促转港渔船主及船长依法生产作业。同时,加强对具备越界捕捞能力渔船的监管,要与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实时掌握渔船动态,对有越界捕捞倾向的,立即召回,确保不发生涉外事件,营造良好海上安全氛围。

(四)强化休闲渔船安全监管。严格按照《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管理,强化休闲渔船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律下达停航通知书,严禁出海。

(五)各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渔业安全责任体系。营口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辖区事故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开展应急救助,指挥、调度事故水域附近商船参与应急救助;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应急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器材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预报传递工作,区公安局边防支队负责突发事件涉及区域的警戒、治安秩序的管理及必要的救助工作。要充分动员和发挥沿海镇(处)、渔业村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遵守信息报送规定

秋冬季节海上风大浪高,易发事故险情。各成单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人员和渔业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全天候人员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准确掌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动态,随时应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渔业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特别重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并组织调度、指挥事发地附近渔船赶赴救援,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事故隐情能在第一时间传达到位,使安全事故隐患能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排除。

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孟庆伟 电话:1514070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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