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芦处字[2019]1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祖庆余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 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7月26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芦处字[ 2019 ] 119号
关于祖庆余无照经营缝纫机商行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祖庆余
性别:男
年龄:33
身份证编号:
住址:
邮政编码:115007
电话:
2019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祖庆余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芦屯镇台州工业园从事缝纫机经营活动。经初步核查后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当事人祖庆余于2019年5月19日开始从事缝纫机出租服务,从业人员2名,经营场所面积为120平方米,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鲅鱼圈区芦屯镇台州工业园从事缝纫机出租服务。直至案发日止,据当事人口述,未建立财务账目,未缴纳税款,营业额为10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正在发生及现场实际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整个违法事实;
4、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
2019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市监芦听告字[2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不了解,且违法行经营时间短,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依据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