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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宇白酒经销商店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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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械处字[2019]17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宇白酒经销商店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代绍志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食处字〔2019〕171号

当事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宇白酒经销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绍志

2019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徐毅、贾寄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指派执法人员徐毅、贾寄云办理。该批白酒涉嫌侵犯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宇白酒经销商店是今年7月份从一个售酒的业务员以每瓶2元的价格购进的(杏旺泉)风域老窖红高粱白酒120瓶,购货款240元。2019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的送货车上发现该批风域老窖《杏旺泉》红高粱白酒。2019年8月14日,经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风域老窖牌红高粱白酒属于侵犯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营鲅市监食实强字[2019]7号,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了扣押.见财物清单第7号。

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账册,不能提供该批酒的合法来源。通过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风域老窖牌红高粱白酒属于侵犯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风域老窖牌红高粱白酒属于侵犯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风域老窖牌红高粱白酒属于侵犯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在得知属于侵权商品后,立即停止销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产品涉案金额小,且没有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0瓶风域老窖牌红高粱白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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