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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徐健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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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知处字[2019]17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徐健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健

违法行为类型

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权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1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2月5日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 知处 字〔 2019〕 176号

关于徐建冒用沈阳嘉星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销售侵权“瓦尔塔”蓄电池

当事人:徐健

性别:男            年龄:41岁

2019年5月7日,我局接到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投诉,称鲅鱼圈久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大量销售使用“瓦尔塔”、“VARAT”注册商标近似的“VARTAEFB

”瓦尔塔蓝勇士蓄电池,使消费者误认该产品是由投诉人生产,或者与投诉人存在特定的商业关系,请求我局查处!执法人员李国举、孟辉于当日对位于鲅鱼圈区平安大街临街悬挂久阳品牌润滑油牌匾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瓦尔塔” 注册商标蓄电池,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沈阳市人徐健在2018年12月1日,租用鲅鱼圈区平安大街计经委家属楼一楼门市做为经营场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于2019年4月1日开始营业,擅自在店铺牌匾上悬挂久阳嘉星久阳品牌润滑油,在销售商品时开具沈阳久阳嘉星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在销售名片中使用鲅鱼圈久阳嘉星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3月20日,购进15块瓦尔塔蓝勇士蓄电池进行销售,购进价每块220元,购货金额3300元,案发日止尚未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单据及商品的相关合法来源材料。

上海江森自控蓄电池有限公司享有158167、158168号“VARAT”及第5658067、10072205号“瓦尔塔”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标有“VARTAEFB“瓦尔塔蓝勇士”标识的蓄电池突出使用投诉人“VARAT”“瓦尔塔”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由权利人生产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商业关系。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打假的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现场鉴定为非权利人授权生产,属侵权商品。徐建提供不出有效进货单据,和进货者的相关信息。

根据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以上鉴定证明后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冒用沈阳久阳嘉星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购进销售标有“VARTAEFB“瓦尔塔蓝勇士”标识的蓄电池进行销售。该侵权“VARTAEFB“瓦尔塔蓝勇士”蓄电池与投诉人在蓄电池上使用的商标及包装装潢上构成近似,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经济损失,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徐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徐建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徐建先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

3、徐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徐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4、徐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徐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徐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6现场鉴定一份、证明徐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7、徐建业务员陆闯宣传名片一张,证明徐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8徐建销售商品开具的销售单据11张、证明徐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9、上海江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介绍信一份、委托书一份、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份、请求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请求书一份、第158168、158167号商标档案查询单据两份、第5658057号、10072205号商标注册证两份、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徐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 月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知听告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冒用公司名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产品的货值较小,且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和侵权行为,于15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销售商品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

3、没收侵权瓦尔塔蓝勇士蓄电池15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中国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301256320366。逾期不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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