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市处字[2019]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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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周新超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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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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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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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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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销售家用水质处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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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4720元 没收违法所得5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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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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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7月16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市处字 [2019] 115号
关于周新超无照销售家用水质处理器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新超
2019年5月29日,我局接到电话举报,称在娜缇娅酒店8楼会议厅,有人对中老年人进行讲课,讲课目的是为了销售家用水质处理器.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在娜缇娅酒店8楼会议厅,确实有人在对三十多名中老年人讲课,讲课内容是关于家用水质处理器的讲解,及饮用水方面的一些知识,并现场放置一台”伊佳康”牌家用水质处理器,对该产品进行产品介绍,如现场听课的中老年人有购买意向,就会进行现场销售.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19年5月29予以立案. 并指派周连轶、范钦龙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情况如下。
经查明,周新超于2019年从廊坊水茵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340元一台的价格购进12台”伊佳康”牌家用水质处理器.此次带了五台到鲅鱼圈,以对中老年人进行讲课的形式现场销售,共进行了两次讲课,共卖出了两台”伊佳康”牌家用水质处理器,一台销售价是2000元,一台销售价是3960元.违法所得5280元.据当事人口述,其未缴纳税金,也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对中老年人讲课及无照销售家用水质处理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家用水质处理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无照销售的家用水质处理器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的家用水质处理器的情况.
本局于2019 年 7月 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市听告字[2019 ]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诉讼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选择中限给予的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对其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所得:5280元
二、罚款金额:47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