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械处字[2019]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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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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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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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松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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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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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郝祥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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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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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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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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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0月30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月处字[ 2019 ]166号
关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松餐厅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松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0WK9U43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郝祥君
经营场所:鲅鱼圈区红25-香港丽园A#楼网店-26@门市
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
邮编:115007 电话:
2019年9月10日,我们月牙湾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松餐厅,经营系韩国进口食品,该商品标签均为韩文,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为查清事实,经局长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鹿洪升、崔家兴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拍照、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情况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松餐厅。为牟取经济利益,于2019年9月9日购进方便面6袋,货值金额30元,上述食品标签均为韩文,无中文标签、说明书,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厅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鲅市监月实强字[2019]18号),对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第18号),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营鲅市监月责改字[2019]18号),责令立即改正。据当事人口述,该批进口食品,尚未使用,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经营情况,违法行为正在发生。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事实。
4、涉案物品照片1张、证明该商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书。
5、2019年9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月听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方便面6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