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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营口成龙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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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开环罚〔 2019 〕12号

营口成龙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74626074W

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宝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2019年7月9日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有组织污染物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1、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检测报告,4、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 年8月30日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开环罚先(听)告【2019】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要求,2019年9月25日我局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生态环境分局五楼会议室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了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

户名: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        帐号:30125632036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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