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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市监发〔2020〕13号—关于在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的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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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事服务行为,保障群众购药和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及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的试行意见》(营市监发【2019】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鲅鱼圈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全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行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好药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努力解决当前执业药师数量与需要严重不匹配的问题,积极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便捷有效的惠民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安全用药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

营口市鲅鱼圈区辖区内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单体药房)及医药连锁企业的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可自愿参加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行工作。

三、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对于零售单体药房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其执业药师数量不核减,连锁门店执行药师注册及营业期间内开展远程审方、指导合理用药等,按市局文件(营市监发【2019】208号)要求执行。执业药师可以不驻店即视为在岗履行职责。

软硬件要求:

1.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远程药学服务室。配备远程审方管理系统、高识别度音像采集、传输的设备、存储设备、打印设备,包含处方登记、审核、打印、保存、查询和统计、唯一帐号、密码登录等功能,以实现显示、记录、可追溯执业药师与消费者之间的远程药学服务行为,能实时査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电子处方开具及执业药师审核的详细记录。远程药学服务处方保存不少于5年。

2.远程开方系统与远程审方系统应当实现有效对接,执业药师在登录远程审方系统时,应当具备有效身份识别,所审核的电子处方应当具备执业药师的电子印章或签名,签订医保协议的还应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应当具备防止信息不被修改、删除或外接设备导入的功能,同时应当提供数据接口,保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査的需要。

4.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企业应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远程药学服务系统的管理制度;远程药学服务电子信息的保存管理制度;在线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远程审方、指导合理用药的操作规程等。

四、零售药店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流程及备案具体要求

(一)销售处方药,按下列方式操作。

1.由连锁门店或单体药房将处方(电子处方)通过远程药学服务系统传输至执业药师或者建立顾客与执业药师之间的视(音)频连接,向顾客提供药学服务并审核处方。

2.处方经审核通过的,由执业药师签名(电子印章)后传回连锁门店或单体药房打印。

3.连锁门店或单体药房调配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处方进行复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处方药。

(二)指导合理用药参考销售处方药流程。

(三)备案所须准备材料:1.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及电子签名、为零售药店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身份证及电子处方签名复印件(备案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到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重新备案)。2.远程审方及药学服务所须软硬件设备清单(包含是否预留监督检查端口情况)。3.与提供远程开方系统和远程审方系统的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五、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或单体药房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1.在显著位置挂牌明示“本店开展远程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在显著位置悬挂负责远程审方、指导合理用药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2.执业药师不在岗或不能远程审方、指导合理用药时,告知暂停销售处方药。

六、电子处方的条件及要求

1. 连锁门店和单体药房电子处方获取途径只能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具备合法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上应具有开具处方执业医师合法的电子印章或签名。

2.电子处方开具的范围不包括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电子处方权限仅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特、慢病)处方应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符合医保用药管理规定。

七、监督与管理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辖区内连锁门店和单体药房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工作(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远程审方的应同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2.符合条件的连锁门店和单体药房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备案后,方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工作。

3.连锁门店和单体药房应当将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的信息(包括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报送至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

八、本意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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