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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市监发〔2020〕21号—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管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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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函》(辽环函【2019】254号)和《关于印发〈鲅鱼圈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开蓝天办【2020】3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政府决定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2020年底前,完成本单位监管职责领域内的“散、乱、污”企业及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集群为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或某特定领域内大量相互联系的“散、乱、污”企业在该区域空间内的集合。

根据《关于印发〈鲅鱼圈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开蓝天办【2020】36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工作职责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进行处理,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重点任务

按照市场监管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对我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散乱污”违法行为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我局监管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核查阶段(5月25日至6月9日)。各分局、所在自己辖区内,有针对性地进行摸底核查,要认真区分企业情况,对界定为“散乱污”性质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综合整治清单》(见附表1)。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至11月20日)。各分局、所根据前期摸底核查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能够规范的,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生产经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本单位监管职权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积极与其他单位合作,有证据应由其他单位整治的,填写《协查通报单》(见附表3)。

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尾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1日)。各单位、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总结,并形成专项报告。对于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对于已完成整治的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网格式管理,建立无证无照治理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此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严格落实本方案,要有方法、有步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科室、分局、所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人、职责分工。

(二)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把摸排、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局属各分局、所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分别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对自己辖区内进行排查和依法查处。各分局、所的分管领导,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各局属业务科室,在本科室职责领域内,开展好此项工作,并对各分局、所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

(三)持续推进,做好阶段总结及报送。各相关单位要以此次治理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管控水平,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并将此项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持续推进,坚决遏制治理重点违法行为反弹。每月最后一个周五,根据本月的整治情况如实填写《整治进度表》(见附表2)及时上报至企业监管科。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综合整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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