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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办事处2020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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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镇政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1)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镇政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1)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转让四荒使用权方案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自1996年7月28日起施行,2004年6月修正)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 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镇政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1)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行政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再生育批准单。

4.送达责任:将再生育批准单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镇政府

1.决定责任。

2.审批责任:(1)内部报批,实施前必须书面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1)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书面告知)。

4.处置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实施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通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镇政府

1.决定责任。

2.审批责任:(1)内部报批,实施前必须书面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1)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书面告知)。

4.处置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镇政府 1.受理责任:(1)行政裁决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3)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1)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等相关证据材料。(2)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针对疑问情况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1)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环节责任:(1)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5.执行责任:(1)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权力 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审查核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镇政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1)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权力 贫困户认定及脱贫确认 【规章】《辽宁省救济扶持农村贫困户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贫困户的认定应当经村民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脱贫确认工作。已经脱贫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其他权力 家庭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合同审核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镇政府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其他权力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流转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初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镇政府 望海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镇政府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镇政府 望海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其他权力 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公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镇政府 望海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者纠纷调解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镇政府 望海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权力 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筹资筹劳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政府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审核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镇政府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权力 生育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免费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权力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家庭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销审核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其他权力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就业登记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其他行政权力 义务兵兵役登记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营政发[1994]14号)

第三条 我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市(县)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乡(场、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人民武装部设立兵役登记站,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未设人民武装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兵役登记,由乡(场、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站办理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或者集体谈论决定后,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明等文书;(3)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

6.事后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其他权力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初审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20号)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营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七)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单位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1)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1)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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