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鲅政复〔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字号:

分享: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复〔2020〕10号

申请人:xx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日月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职务:局长。

第三人:陈xx,

xx公司对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9月7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错误,申请人在认定工伤期间并没有看到第三人发生工伤的相关证据,虽有受伤的事实,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所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故申请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我局作出的〔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2020年1月3日,xx公司员工陈XX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申请后,我局对其单位下达了〔2020〕003号《调查(举证)询问通知书》,单位在接到该通知书后15天内,未能提供任何事实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单位无故逾期不到或拒不举证,我局将按《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处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根据调查,陈XX是在单位车间维修液压站时油管因压力突然崩开,液压油带压力向外喷出,陈XX在避险时从距地面1.6米高的油箱上摔落到地上。受伤时有同事在场,受伤后是单位用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单位也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为其申请了单位意外险理赔。事实证明,陈XX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我们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我局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陈XX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在2019年5月11日在炼钢车间维修液压站时,油管因压力突然崩开,液压油带压力向外喷出,在避险时从油箱上面摔落地面,造成左足骨骨折,于2019年5月11日至5月27日在鲅鱼圈区华君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5月7日向申请人下达营鲅人社工伤询〔2020〕003号调查(举证)询问通知书,5月8日申请人收到营鲅人社工伤询〔2020〕003号调查(举证)通知书,由委托代理人XX代理参与工伤认定程序、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与询问辩护、未提供任何事实证据;2020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营鲅人社工伤询〔2020〕003号调查(举证)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案程序合法,我们予以支持;2020年5月8日申请人收到营鲅人社工伤询〔2020〕003号调查(举证)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与询问辩护、未提供任何事实证据,被申请人按《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处理,证明该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我们予以支持。

本复议机关认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