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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统[2020]1号 鲅鱼圈区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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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统计队伍业务水平,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部门、街道(镇)、园区、社区(村)统计机构。

二、以上单位的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岗位人员有变动或调整等情形,均需提前向区统计部门申请备案。

三、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岗位人员需填写《统计人员信息表》(如:附件1)。

四、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岗位人员调整变动前需填报《统计岗位人员调整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备一份,单位存档一份。(如:附件2)。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街道(镇)、园区向区统计局备案,社区(村)统计机构向所在街道(镇)统计机构备案。

六、备案单位填写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以纸质表或电子表(电子章)形式报送。

七、因未及时备案,影响统计工作正常交接和顺利开展的,区统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九、本制度由鲅鱼圈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鲅鱼圈区统计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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