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区司法局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审核(不包括中、省直、市直驻区单位)。经区政府同意,将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予以公示。
二、公布结果
本次确认审核工作共梳理出职权行政执法主体6个,授权行政执法单位1个,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5个。
三、主体名称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6个)
1.营口市鲅鱼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3.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4.中共营口市鲅鱼圈区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
5.营口市鲅鱼圈区国家保密局
6.营口市鲅鱼圈区新闻出版局
(二)授权行政执法单位(1个)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部分委托执法权)
(三)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 5个)
1.营口市鲅鱼圈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3.营口市鲅鱼圈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营口市鲅鱼圈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4.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事务中心
5.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
四、相关要求
本通知发布后,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发现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立即纠正。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承接该职能的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并完善相关审核确认手续。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