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工作职责
(一)考核对象
全区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工作职责
1、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
2、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3、做好人民调解平台管理和维护工作;
4、做好纠纷处理登记、调解和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5、完成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工作;
6、服从所在单位管理,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7、完成区司法局、镇(街道),专业性、行业性组织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机构
考核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由区司法局、镇(街道)、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会主管部门负责;村(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由各司法所负责。
三、考核方式
(一)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每年12月集中进行。
(二)考核按自评、总结、考核、评定等程序进行。
1、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考核细则自查评分;
2、考核组采取审查书面资料、检查记录、听取所驻单位意见等方式,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岗位目标责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
3、考核组向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反馈初评意见,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4、考核结果公示。
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考核由区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的镇(街道)综治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主管部门负责;村(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由司法所负责。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成绩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党组审定,向各镇(街道)、专业性行业性主管部门报送。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议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考核优秀予以续聘并推荐上级业务部门进行表彰。
附件:1.鲅鱼圈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细则
2.鲅鱼圈区兼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细则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发至各司法所
抄送:各镇(街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区妇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
附件1
鲅鱼圈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细则
一、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考核标准(40分)——各镇(街道)、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会主管部门负责
(一)思想品德——公道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区司法局和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组织主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10分)
(二)参加培训——按时参加所属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10分)
(三)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期间不擅离岗位、严格遵守考勤制度。(10分)迟到(早退)每1次扣3分。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四)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积极完成司法所或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10分)
二、业务工作(60分)——区司法局负责
(一)工作内容(40分)
1、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对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纠纷内容以及调解结果等详细记录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簿》。(4分)
2、纠纷排查制度。每半月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工作例会,及时掌握辖区纠纷情况,做好研判分析,协调处理。(4分)
3、按程序调解制度。程序为:当事人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确定调解方案——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督促履行——回访——台账归档。简易纠纷可口头调解,调解成功的,详细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4分)
4、学习例会制度。每半月开展村(社区)调解员集中学习(形式可以多样),要求有通知、有记录。(4分)
5、纠纷回访制度。对调处成功但分期履行的矛盾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的时间、内容、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回访登记表》。(4分)
6、统计报送制度。按时向区司法局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信息、案例等。(4分)
7、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科学计划、周密安排、落实到位,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4分)
8、认真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各种阶段性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按要求上报数据、表格、总结等。(4分)
9、要全面履行职责,做到矛盾不上交,成功一件,履行一件,案结事了。(4分)
10、人民调解案卷全部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制作,内容齐全,一案一卷,并装订成册;口头协议纠纷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每名调解员每月调解案件不少于1件。(4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1、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2、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3、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4、重大事项请示汇报。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汇报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和所驻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注:没有发生工作纪律事项中所列内容,视为该项满分。
附件2
鲅鱼圈区兼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细则
一、工作内容(60分)——各司法所负责
1、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对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将申请时间、申请人、纠纷内容以及调解结果等详细记录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簿》。(5分)
2、纠纷排查制度。每周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工作,排查情况详细记录在《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5分)
3、按程序调解制度。程序为:当事人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确定调解方案——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督促履行——回访——台账归档。简易纠纷可口头调解,调解成功的,详细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6分)
4、学习例会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学习,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要求有通知、有记录。(5分)
5、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司法所汇报工作,如遇重大纠纷或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5分)
6、纠纷回访制度。对调处成功但分期履行的矛盾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的时间、内容、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回访登记表》。(5分)
7、统计报送制度。按时向司法所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信息、案例等。(6分)
8、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科学计划、周密安排、落实到位,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6分)
9、认真落实司法所布置的各种阶段性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按要求上报数据、表格、总结等。(5分)
10、人民调解员要全面履行职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做到成功一件,履行一件,案结事了。(6分)
11、人民调解案卷全部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制作,内容齐全,一案一卷,并装订成册;口头协议纠纷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每名调解员每月调解案件不少于1件。(6分)
二、工作纪律(40分)——各司法所负责
1、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2、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3、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调解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4、重大事项请示汇报。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汇报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和所驻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注:没有发生工作纪律事项中所列内容,视为该项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