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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鲅鱼圈区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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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外,2021年度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共计9个行政执法机关上报了对168家企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区政府批复了此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有利于减轻企业重复接受检查的负担,有利于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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