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鲅鱼圈区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1) | |||||||
| 部门 | 项目名称 | 科目代码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立项级次 | 涉企 | |
| 仲裁 | 1、仲裁收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辽财税〔2021〕69号 | 中央 | * | |
| 行政审批 |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营人防【2011】30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辽财税〔2020〕383号 |
中央 | * | |
| 3.占道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营发改收费【2018】304号。辽财税〔2020〕268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中央 | * | ||
| 自然资源 | ▲ | 4.不动产登记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79号,辽价发[2016]11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财税〔2019〕45号规定范围免征和减征不动产登记费。 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 |
| 住房城乡建设 | 5.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住建【2011】240号,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 | 中央 | * | |
| 农业农村(水利) | 6.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辽政发【2010】号,辽政发【2016】27号,营政发【2018】18号,财税[2016]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 中央 | * | |
| 7.水土保持补偿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8】56号。辽财非〔2014〕277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0〕383号 | 中央 | * | ||
|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 | ▲ | 8.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03E+08 | 缴入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渔业法》,国函〔1988〕122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农业部令第5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财农字〔1999〕57号。按辽财农字〔1999〕57号规定,上缴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10%,上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40%,市以下留成50%,财税〔2014〕101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 | 中央 | * |
| 备注:标准“▲”号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于征收;标注“*”号的项目,属涉企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