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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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
事项编码 | 11210804MB1308816E4210101444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
审批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适用范围 | 个人及企事业单位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否 | ||||
办理公示 | 营口市鲅鱼圈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 ||||
办理查询 | 电话:0417-6233703 | ||||
办理地点 | 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9号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40号窗口 |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6233703 |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监督电话:0417-8890000(12345)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yingkou.gov.cn | ||||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