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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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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业务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事项编码 11210804MB1308816E4210101444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企业法人,自然人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
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权限划分 县级
受理机构 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 个人及企事业单位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营口市鲅鱼圈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办理查询 电话:0417-6233703
办理地点 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9号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40号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0417-8890000(12345)
网办地址 http://zwfw.yingkou.gov.cn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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