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事处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经法纪,合理、节约、高效使用财政资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望海街道办事处机关及所有科室。
第三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财政管理办公室对办事处负责,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经费,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记账及时,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财务制度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经费报销程序、日常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办事处的总预算经费由财政管理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算外收入资金实行“票据分离,委托银行收款”的办法收取,及时转入专户。收缴款项确保3天内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第九条
预算内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预算外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支出由办事处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审批支出。
第四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十条
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按财政管理办公室要求进行粘贴并填制报销凭证,财政管理办公室对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经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小额零星开支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外,其他1000元以上的开支,一律使用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借款须书面写明用途和金额,另附相关文件,报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账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款。
第十三条
严格支票管理。支票由出纳向银行购买,按“票印分管”的原则进行保管,支票使用的各种印鉴应分开保管,会计保管法人章,出纳保管财务章;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十四条 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要坚持每日盘点,银行存款按规定在每月与银行对账。出纳每月与主管会计每月要及时校对账目。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负责保管会计资料,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要符合规定手续。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要自觉接受办事处党工委及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通报办事处财政运行情况;按时编制相关部门需要的财务报表和材料,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情况。
望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