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营开管发〔2011〕8号 2011年6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营口开发区《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营开管发〔2009〕1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本项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其他单位无权收取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营口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建设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98元/㎡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配套费实行集中征收,统一在区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时缴纳。当配套费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齐后,收费部门将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表》上加盖建设项目审批完费专用章,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见到完费章后,方可办理开工放线与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  配套费的减免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由政府承担的城市道路交通、水、气、热源工程和主干管网配套工程;

(二)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绿化、路灯设施以及排水和污水管网配套工程;

(三)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建设;

(四)由政府承担的市政设施维修项目;

(五)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

(六)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建设规划并报请管委会批准。

(二)根据管委会批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对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的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