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鲅政办发〔2015〕22号 2015年7月24日公布)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及《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凡具有我区户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
二、免费项目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共计1480元/具,具体如下:
1.免除遗体接运费用(限鲅鱼圈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260元/具;
2.免除殡仪馆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用(存放期限3天以内)50元/天;
3.免除遗体火化费用700元/具;
4.免费提供骨灰盒190元/个;
5.免费提供纸棺180元/个。
6.骨灰在区南山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公墓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
三、申请程序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凭村、居委会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鲅鱼圈区殡葬管理处办理火化介绍信,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填写《鲅鱼圈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或直系亲属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逝者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派出所出具证明1 份。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逝者骨灰进入殡仪馆寄存免5年寄存费和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需实行免费安葬对象相关认定。
①逝者是城乡低保户人员的,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认定并签署意见。
②逝者是五保户人员的,由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认定并签署意见。
③逝者是人体器官捐献人员的,由区卫生与计生局认定并签署意见。
④逝者是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由区政法委认定并签署意见。
四、经费来源
1.鲅鱼圈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统一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2.资金补助渠道: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免除五保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免除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中列支;免除其他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3.鲅鱼圈区南山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次月10日前,填写《鲅鱼圈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各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区殡葬管理处审核,由殡葬管理处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日前送区财政局;财政局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按月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南山殡仪馆。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1.南山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2.殡葬管理处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区财政、政法委、公安、物价、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区殡葬管理处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其他事宜
1.丧事承办人必须在南山殡仪馆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方可免除,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2.鲅鱼圈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
3.区南山殡仪馆、公墓要在办公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鲅鱼圈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试行)通知》(鲅政办发〔2012〕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