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开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鲅政发〔2015〕138号 2015年12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直接借入、因提供担保或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事业单位(含公共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等(以下称“举债机构”)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提供担保或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审计局、金融办、举借机构各负其责,共同承担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预警管理的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政府性债务评估中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办法,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债务预警办法并实施;对全区政府性债务按风险等级值由低到高划分绿色安全区、黄色提示区和红色警示区,在一定范围适时发布黄色风险提示和红色警示通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区发改局负责提供政府性债务使用的资料、政府性债务计划,提供需单独评估的专项政府性债务相关资料,参与制定区本级和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办法。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提供条件,参与制定区本级和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办法。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举借机构负责提供风险评估所需的资料,制定本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本部门(单位)风险预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向区财政局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第二章  债务举借风险控制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与地方经济发展及财力相适应,避免过度举债,确保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第五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的项目需经区发改局批准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举债计划和使用项目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程序重新审批。

第六条  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政府债务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财政、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报告。

第七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明确还贷主体和还款责任人,还贷主体和还款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事先明确还贷资金来源,还贷资金来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原承诺的还贷资金来源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发生变更的,应予重新明确。

第九条  利用政府性债务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建立区本级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预警预报制度,适时反映政府性债务的发生和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举借机构应在合同签订7天内将借款合同副本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对政府性债务使用的项目名称、债务规模、宽限期、还款期限、贷款利率及手续费、还贷主体、还款责任人等进行登记,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举借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政府性债务当年余额、次年按月应还本息情况分项目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表。举借机构还本付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区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报表报告制度,举借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及财务分析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编制区本级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及时反映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举借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项目会计核算制度,明晰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的情况。属于区财政安排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区财政局要逐笔将偿还本息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举借机构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反映及时、准确。

第四章  风险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区财政局应组织对区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次年新增政府性债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整体评估报告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一)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走势、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金融信贷政策和土地政策变化等影响因素,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债务规模与财力增长情况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主要依据如下指标:

1. 债务率。即债务余额/债务平均年限/可偿债财力。它反映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总量相对于同年地方经济总产出规模的比例关系。债务率应不超过100%。

2. 债务偿债率。即年度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年综合财力。此项指标主要从政府取得收入增量情况判断政府债务的偿债风险。债务偿债率应控制在25%以下。

3. 债务逾期率。即债务逾期额/政府债务余额。它反映债务潜在风险正在转化为债务危机的一种状况。此项指标越低越佳,指标值越大说明债务风险越大。债务逾期率不超过10%。

4. 新增债务率。即新增政府债务余额/政府综合财力。此项指标主要反映一年的新增债务变化情况。新增债务率不超过10%。

5. 平均还债年限。即政府性债务的平均偿债年限,按每项债务规模进行数量平均,单位为年。此项指标主要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期限结构,根据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期限情况,分析判断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还债压力。

十七条  举借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预警机制。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评估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批准政府性债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举借机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报告包括:

(一)债务偿还风险。即在假设条件下,可能存在的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二)债务管理风险。即在假设条件下,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债务资金安全、债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出现的风险;

(三)决策风险。即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举债决策、债务使用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报告制度。举借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区财政局报告其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区财政局应每半年向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条  按照债务风险等级警戒线测算办法中债务率100%、偿债率25%、债务逾期率10%,以及0.3:0.3:0.4的权重,设定风险警戒线(100%)。低于风险警戒线为绿色安全区、介于100%-120%为黄色提示区、高于120%为红色警示区。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各举借机构制定本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应急预案,并报区财政局和区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举借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制度。举借机构在还款期内,应当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按要求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一)区管委会、区政府直接举借的债务由区财政统一筹措资金偿还;

(二)区管委会、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政府的投融资机构利用自身资产或权益抵押举借的债务,以及利用政府信用进行贷款、融资产生的债务,举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从以下来源筹措资金偿还:

1.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2.举借机构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3.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转让收益;

4.财政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基金;

5.举借机构筹集的专项偿债资金;

6.举借机构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影响到政府信用的危机时,区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向管委会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调整、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争取贷款援助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举借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擅自变更管理程序和因工作失职影响政府信用或者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