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开管办发〔2011〕13号 2011年9月1日公布)
为了贯彻《关于调整营口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营开管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要求,现就《调整办法》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开发区的土地被征用的下列人员,可按《调整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失地农民;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2004年以后失渔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由村(居)委会组织填写《营口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所在镇(处),镇(处)负责对上报人员名单进行核准,包括失地农民身份和征地补偿费置换保险费情况,并填制《营口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然后,参保本人需持以下材料到农保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二)加盖村(居)和镇(处)公章的《营口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11月。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参保人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时,征地补偿费可抵顶养老保险费,置换缴费年限;置换时,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进行折算,向前补费并计算缴费年限,最多补至年满16周岁当年。
(五)参保人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个人无能力缴费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四、政府补贴
(一)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选择档次按15%费率进行缴费,政府给予5%的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补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年限的,在按《调整办法》之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五、个人帐户管理
(一)按《调整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三)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政府补贴5%中的3%计入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数,有效调高个人帐户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⒈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⒉按选择档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限。
(二)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调整办法》中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补贴
基础养老金 |
个人帐户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补贴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累计缴费年限×1% |
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计发月数 |
每人每月55元 |
注:
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
计算方式如下:(A=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平均比值:(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⒉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本息合计)+政府补贴5%中的3%(本息合计)
⒊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
计发 月数 |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
计发 月数 |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
计发 月数 |
60 |
139 |
64 |
109 |
68 |
75 |
61 |
132 |
65 |
101 |
69 |
65 |
62 |
125 |
66 |
93 |
70及以上 |
56 |
63 |
117 |
67 |
84 |
(四)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的,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查符合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七)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后30日内持死亡证明向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的退还手续,经办机构将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此细则其它未尽事宜遵从《营口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之规定。
七、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