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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15〕14号: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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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业经2015年4月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0日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4〕6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设施建设

(一)福利院和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本市有需求的其他老人、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各市(县)区建设的集养护、医疗、康复、托管和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省补助标准为项目总造价的40%,每所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此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项目总造价的20%进行补助,每所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市(县)区建设老年活动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由市基本建设资金(或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项目总造价的20%给予补助,每所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补助,按照《辽宁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实施意见》(辽民函〔2008〕27号),市财政按项目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每所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市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扩建项目。对建设城市社区服务站400平方米以上(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省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根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扩建补助不超过20万元;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35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

(五)各市(县)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机构可在满足基本托管需求的前提下将床位向社会开放,为更多老年人提供服务。托管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对托管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六)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城市每个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

(七)公办养老机构可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护理员岗位津贴。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谋划、精心布局,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以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为原则,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实际使用率。

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一)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机构对社会提供服务部分),根据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床补助160元。省补贴标准为市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市补贴每床每月60元。

(二)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原有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养老机构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可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划拨的土地核发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的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土地和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依法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财政部门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四)对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聘用限定人员的比例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省、市各给予贷款利息的50%补贴,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不超过2年,贴息费用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1.聘用毕业2年(含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占本机构职工总数比例20%以上,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养老机构比例达到10%以上;

2.上述限定人员要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五)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用于养老服务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标准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六)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部净资产归社会所有,如机构停办,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结余中提取部分资金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运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八)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九)对养老机构在合并、分立、兼并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免征营业税。

(十)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国家针对于小微型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在2015年年底前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一)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执行。

(十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健全保险机制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种。对投保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种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四、人才扶持政策

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就业养老机构。上述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就业连续满5年(以社保记录为准)并胜任工作的,省、市、县级财政从2015年起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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