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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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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2021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辽农农〔2021〕206号)、《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农发〔2021〕6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综合效益高、抗灾避灾能力强、稳定性高的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包括日光温室、冷棚规模化小区。从种植结构调整资金中调剂不超过15%的资金用于种植业小额贷款贴息,支持规模化设施农业建设。

2.补贴方式。对设施农业,各县(市)区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新建设施农业分档给予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建设贷款,给予种植业小额贷款贴息。各县(市)区结合当地设施农业建设计划、贷款贴息计划、种植结构调整资金规模(含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组织实施。

3.补贴标准:

(1)日光温室规模化小区。对新建50-100亩(含50亩,不含100亩,面积为设施内面积,下同)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2万元;对新建100-200亩(含100亩,不含20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6万元;对新建200亩及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2万元。

(2)冷棚规模化小区。对新建100-200亩(含100亩,不含200亩)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3000元;对新建200亩及以上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4000元。

(3)种植业小额贷款贴息。对新建50亩以上(含5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以及新建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冷棚小区于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种植业小额贷款予以贴息(贷款必须用于新建设施农业建设,与其它贷款贴息政策不可兼得),贴息率为贷款额的3%,贴息年限为一年。各县(市)区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推动农业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融合应用,提升农业主体增信,促进贷款主体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接,为推进设施农业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服务,助力设施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4.补贴流程。

(1)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

按照“生产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验收确认、县级复验汇总”的工作流程,组织对补贴面积进行申报、审核、公示、验收,做到公平公开、信息准确,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发放。在县级全面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进行现场抽查。

(2)种植业小额贷款贴息。由贷款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审核汇总,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汇总后,报送至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人。贴息资金发放后,乡镇政府在各乡级政府所在地发布公告。

三、咨询和监督渠道

1.咨询和举报电话:0417-6819276;

2.咨询和举报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8号区投资服务中心4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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