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7号)、《辽宁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一)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用人单位招用毕业自然年内初次就业的2018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吸纳择业期内(毕业两年内)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未缴纳半年以上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二)2018年以后年度毕业生,在离校一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其中养老保险按60%比例(统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上限;医疗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补贴对象:
(1)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用人单位招用毕业自然年内初次就业的2018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吸纳择业期内(毕业2年内)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未缴纳半年以上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2)2018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在离校1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其中养老保险按60%比例(统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上限;医疗保险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3.补贴标准
(1)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用人单位招用毕业自然年内初次就业的2018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吸纳择业期内(毕业2年内)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未缴纳半年以上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2)2018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在离校1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其中养老保险按60%比例(统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上限;医疗保险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4.申请条件
(1)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用人单位招用毕业自然年内初次就业的2018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吸纳择业期内(毕业2年内)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未缴纳半年以上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2)2018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在离校1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其中养老保险按60%比例(统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上限;医疗保险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5.所需材料
(1)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的申报材料
①《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②《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并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档;
③就业登记花名册复印件;
④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⑤学信网打印的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2)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的申报材料
①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④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6.申报流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工作实行不定期拨付,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单位和个人,经申报、初审、复审、公式环节后即可拨付补贴。
(1)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向所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招用2018年毕业生的于2019年5月份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不予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毕业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0日内进行申报(2018年的毕业生在2018年年底前灵活就业的于2019年5月份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1.本市户籍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登记,填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外地户籍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我市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初审,合格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复审;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复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审核合格人员的材料存档。
申报后的毕业生每年6月份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补贴。申报后超过两年未申请补贴的毕业生,不予补贴。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审核认定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享受补贴的毕业生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7.办理时限: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资金补贴发放手续。
8.办理结果:采取当面送达方式
9.办理地点(方式):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7楼707室
无收费,现场递交。
10.咨询电话:0417-616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