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营口市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营口市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7.2。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2)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快速反应、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及时报告。
(3)专兼常备,上下联动
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上下联动;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依法处置,科学应对
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统筹调度和多向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和征用,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1.6 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营口市鲅鱼圈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
2.1 区应急指挥部
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区服务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旅游文化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分公司。
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2.3 技术支撑队伍
2.3.1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2 应急监测队伍
主要依托鲅鱼圈区生态环境监测分中心及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4 应急处置队伍
主要包括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请市武装部、武警中队以及相关企业专业人员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和风险分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办事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视频监控、网格化环境监管、“12345”环保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结合环境风险源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和计划,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防工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行政区内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源清单和责任清单,定期组织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责任单位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和应急物资储备系统,配备专兼常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印发相应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由本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本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公众时,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社区通告,如微信群、张贴告示、社区广播、逐户通知等。
3.3 预警行动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确定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
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预警工作部署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张贴告示、逐户通知等传播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等应对措施。
(3)应急准备
各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区及相关乡镇(街道)政府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舆论引导
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适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可控在个别乡镇(街道)管辖的局部范围,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部分政府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区政府逐级报请启动市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市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时,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 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2.2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区政府环境应急指挥部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众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2.3 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和频次,同时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部或政府,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 安全防护
4.4.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4.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4.5 应急结束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5.2 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同级政府应及时开展。对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省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省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
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监督事发地政府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建立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支队、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专兼结合,形成由区、乡镇(街道)政府、相关企业、社区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控制、疏散、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
区政府应当将应急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参与应急处置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线路顺畅,免收费用,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置车辆应配置规范标志。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和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应定期开展针对重点环境风险、重点应对环节和重点基础设施等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本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特定情景的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评估应急能力和预案的适用性。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事故: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安全事故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污染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或污染外环境,使公众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2.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3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不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奖励与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阻碍应急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修订和管理,根据应急工作的发展、变化和要求,适时修订本预案。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1
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区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从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事件现场抢险和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区领导的批示指示。
区城乡建设和公用事业中心: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设置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负责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参与陆源溢油对海洋污染事件的海上监测、协调处置、损害评估、生态修复及国家索赔等工作。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的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商务局: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工作,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城市公共设施的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险所需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
区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区气象局: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区供电公司:为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武装部: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灾情实际情况,根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实施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 2
鲅鱼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消防大队、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地貌、水文等状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组成部门: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 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 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五、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各新闻媒体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 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局
组成部门:区武装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