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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民发〔2022〕3号 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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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于2021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年度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辽宁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接受区民政局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检查办法》所列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六、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教育、培训机构、医院需提交已通过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1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告。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其他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12345;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6200891。

(二)办公地点: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401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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