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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应诉案件属事单位应诉责任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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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3.规范应诉工作,提高应诉能力,防范诉讼风险。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明确制定《暂行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目的在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本办法所称应诉案件属事单位是指鲅鱼圈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的单位,承担案件应诉、调解、执行等相关责任。主要包括:(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部门、镇(街道)作为应诉案件属事单位。(二)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司法局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政府部门、镇(街道)为应诉案件属事单位。(三)以区政府部门、镇(街道)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该单位为应诉案件属事单位。(四)诉讼案件涉多个属事单位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依照本办法规定原则确定牵头应诉单位。牵头应诉单位依本办法履行应诉案件属事单位职责,其他属事单位应全力配合。

第三部分,相关责任。主要包括承办责任,应诉案件属事单位负责诉讼案件应诉等具体工作;举证责任,应诉案件属事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答辩责任,应诉案件属事单位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辩意见;出庭应诉责任,应诉案件属事单位严格落实出庭应诉制度,按照应出尽出的原则,做到有案必出;承办执行生效裁判责任和备案存档责任。

第四部分,责任承担。主要强调,应诉案件属事单位要高度重视应诉工作,充分提高案件一审的胜诉率,发生一审败诉案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作案件分析报告;对应诉案件属事单位存在隐瞒事实、举证不充分、程序不到位等过失,造成区政府合法权益不应损失的终审判决结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单位消极对待、推诿扯皮、隐瞒事实,怠于履行应诉职责导致诉讼案件败诉,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实施意义

一是突出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应诉案件属事单位认真遵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积极履行举证、答辩、出庭应诉等职责,确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二是突出应诉案件属事单位应诉导向。进一步明确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单位为属事单位承担应诉职责。

三是突出责任承担。从发生一审败诉案件到造成区政府合法权益不应损失的终审判决结果的责任承担,充分体现出《暂行办法》的追责意识,突出强调应诉案件属事单位要高度重视应诉工作,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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