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2〕12号
申请人:周##,性别:女。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巍,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君,性别:男,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月牙湾所。
委托代理人:鹿洪生,性别:男,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月牙湾所。
周##对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于2022年4月24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1210804002022011868887047”作出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母婴玩具专营店”支付9.46元购买“安抚奶嘴”一个,打开使用,发现问题。于2022年1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而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商家就不予调查便结案,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被申请人称:接到周##投诉营口市鲅鱼圈区“##图书坊”销售的三无产品一案后,我局工作人员孟祥君、鹿洪生立即进行调查。营口市鲅鱼圈区“##图书坊”证照齐全;该店只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线下无实体店;该店的经营模式为通过互联网寻找低价商品,加价在自己的网上店铺进行销售,接到订单后,由供货商代发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拟将此举报移送到广东省珠江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年11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母婴玩具专营店”支付9.46元购买了“安抚奶嘴”一个,订单编号:210910-513325177893695。于2022年1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并与同日反馈调查结果,经调查,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多次联系均无人接听结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将此举报移送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营鲅市监月移字〔2022〕2号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邮寄信函图片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将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邮寄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