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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民发〔2022〕6号 关于印发《鲅鱼圈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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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辽宁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辽民函〔2021〕18号)、《辽宁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辽民社函〔2021〕158号)和《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民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本社区地域范围内,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邻里互助、促进和谐、文体娱乐、扶残助残、社会救助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组织,备案后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但享受与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同等的获得相关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地位。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民政部门管理。

尚未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由所在社区建立台账。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三)可以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清算事宜;

(五)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中心、队等)”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场所可以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共享使用;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

(四)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内容和章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负责人或召集人),并且是本社区常住人员。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

(一)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发起人、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

(五)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社区和业务范围等。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备案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1-9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备案序号。备案序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备案顺序编排。

各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划编码:红海街道210804001、海星街道210804002、望海街道210804003、熊岳镇210804100、芦屯镇 210804101、红旗镇210804102。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5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前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申请换发新的《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未申请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决定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上缴《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5日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法定登记条件时,应当依法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其剩余的财产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用于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构成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备案意见书失效不申请换发新证明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格系统。

第二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要落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鲅鱼圈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营口市鲅鱼圈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鲅民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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