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共同富裕,积极响应国家、省、市税务部门、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具体指示精神。按照营口市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9]1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9]16号)的具体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内容
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为征缴主体,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的缴费和宣传工作,建立符合城乡居民特点的征缴方式,与医保经办业务系统紧密衔接和数据共享,保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更加及时、便捷。
(二)医保部门负责协助税务对接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支持以及解读、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其他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缴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及参保缴费目标完成情况。
(四)各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下辖社区(村)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文件政策、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完成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等工作;并依托政务服务网为居民提供医保业务的网络代办服务。
(五)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机构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向医保部门提供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籍人数,以及汇总每年学生的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托政务服务网为学生提供医保经办业务的网络代办服务。
(六)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将贫困人群信息及时更新上报至市级对应部门,医保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贫困人群信息进行参保缴费和身份变更等信息的录入;
(七)公安局户籍部门负责协助医保部门对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进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派驻各社区(村)的协理员负责所在社区(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为方便参保人就近、就地办理医疗保障业务,社区协理员需负责社区居民的新参保登记、存档业务,同时依托政务服务网为居民提供医保经办业务的网络代办服务。
(九)代收银行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代收,并依托营业网点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十)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金额按照上级行政部门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1、集中缴费期:通过社区(村)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过院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的学生和未成年人,续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缴费期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2、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贫困群体参保费用由政府承担,个人无需缴费。 3、在集中缴费期后,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包括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可于工作日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同时需设置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为60天,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意义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确定我区长期执行并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方式及缴费流程。明确由政府为主导,税务部门为征缴主体,医保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代收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效率,确保本方案长期有效地执行,完成省、市关于参保扩面工作的任务指标。 组织参保是实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最基础最前端的工作,为达到《“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提出的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的基本要求,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组,进一步提高对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工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