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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鲅鱼圈区民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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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许可。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受理责任:解答咨询,受理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许可。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初审责任:依法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4.登记(发证)责任:符合条件,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初审责任:依法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离婚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离婚冷静期过后登记(发证)责任:符合条件,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初审责任:依法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4.登记(发证)责任:符合条件,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初审责任:依法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离婚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离婚冷静期过后登记(发证)责任:符合条件,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除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10号,1999年4月1日生效)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下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10号,1999年4月1日生效)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下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3.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3.决定责任:符合撤销收养关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4.送达责任:1.收养登记机关将《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2.收缴收养登记证; 3.公告30日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一)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第二章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

2.审核、公示:镇(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5.审批、公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予以审批。

 
9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受理窗口应及时接收居民的低保申请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的所有手续和材料。

2.核对责任:镇(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区民政部门委托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由镇(办事处)组织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核、公示:镇(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5.审批、公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进行公示。

 
10 低收入家庭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1.受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受理窗口应及时接收居民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的所有手续和材料。

2.核对责任:镇(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区民政部门委托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由镇(办事处)组织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核、公示:镇(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5.审批、公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拟批准给予低收入家庭进行公示。

 
11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准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受理责任:对各镇(办事处)报上来的人数金额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各镇(办事处)上报的人数、金额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经批准的低保对象人数、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全区的低保对象人数、金额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部门。

 
13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对各镇(办事处)报上来的人数金额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各镇(办事处)上报的人数、金额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经批准的临时救助人数、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全区的临时救助人数、金额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部门。

 
14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孤儿数和补助金款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孤儿数和补助金款项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提交的孤儿数和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孤儿人数及补助金款项进行汇总,报财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1.受理责任:对受助人员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助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受助人员基本信息和求助原因、需求进行确认。

4.实施责任:实施救助,营口市救助管理站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

第二条:“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享受精简待遇人员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享受精简待遇人员资料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提交的精简待遇人员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由乡(街道办事处)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资料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提交的特困供养待遇人员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至审核之日起20日内送达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

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享受价格补贴的对象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享受待遇人员资料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提交的待遇人员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人数、金额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部门。

 
1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享受双项补贴的人员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享受待遇人员资料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提交的待遇人员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人数、金额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部门。

 
20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2月21日 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三)救助对象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救助方式: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分散取暖救助。救助程序 取暖救助的具体申办时限、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享受取暖救助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享受待遇人员资料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提交的待遇人员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人数、金额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部门。

 
21 对非法民间组织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2000年4月10日发布并施行)

第五条 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决定责任: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2 对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检查拟定责任: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检查工作方案,依法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保障对象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责令改正,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3.处置责任:对保障对象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待遇,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4.监管责任:对城乡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予及时审批,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贪污、挪用或者不按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3 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养老机构督促整改,并下发整改意见通知。

3.处置责任:对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监管责任: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4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第19号令发布;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方案。(2)公布年检方案,同时向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下发年检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2.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合格”章。(2)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3)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不合格”章。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社会福利机构并返还《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事后管理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结论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机构名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5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方案制定责任:制定慈善活动检查、调查通知,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整改责任: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组织,可采取(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3)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改正。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6 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决定责任: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决定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清单没有的事项
28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慈善信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材料(一式4份)进行审核。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对原备案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一式4份)进行审核。

3.备案责任: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当场出具备案回执;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当场出具备案回执。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镇(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镇(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5天;镇(处)审查后报送区残联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区残联上报区民政事务中心残障人福利服务科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双项补贴发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21年新增
33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所需提交相关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儿童福利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21年新增
3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所需提交相关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儿童福利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21年新增
35 慈善表彰   行政奖励 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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