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 1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违法、违规事实并进行立案。1-2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相关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法规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构成违规违纪的,联合纪检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分告知书》并送达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行政处分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宣告《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7日内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7.执行责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2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未办理幼儿园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学前教育办学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并向社会公布结果。2.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对幼儿园有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一)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三)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
| 对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
| 对幼儿园教职工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2.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1.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
| 3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颁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 ||
|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申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 |||||||
|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 |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 ||
|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 |||||||
|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1-2个工作日内立案。 | |
| 2.调查取证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相关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 6.送达责任: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 | |||||||
| 7.执行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违法颁发的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 |||
|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申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 |||||||
|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 |||
|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 |||||||
|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