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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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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对违反电力法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擅自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对擅自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盗窃电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章】【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6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7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期辅助设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县级负责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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